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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2民初17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泰州市信达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与江苏马州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市信达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江苏马州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1720号原告泰州市信达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渔婆北路19号。法定代表人张召国。委托代理人蒋宏杰,原告工作人员。被告江苏马州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新港园区六助港路2号。法定代表人薛月飞。原告泰州市信达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马州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均独任审理。原告诉称:2012年4月至2014年4月,被告江苏马州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月飞以公司名义,分三次向原告泰州市信达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130万元,并约定利息1.2%,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支付,故请求判令:1、被告江苏马州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泰州市信达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归还借款130万元并承担利息30万元;2、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的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泰州市信达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泰州市信达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9200元,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徐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陆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