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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5民初7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申请保全人阿日古娜、哈斯其劳诉巴雅尔、被保全人乌仁其木格追偿权纠纷冻结公积金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5民初774-1号申请保全人阿日古娜,女,1987年6月21日出生,蒙古族,杭锦旗司法局职工。申请保全人哈斯其劳,男,1984年9月25日出生,蒙古族,杭锦旗司法局职工。被保全人乌仁其木格,女,1971年7月7日出生,蒙古族,杭锦旗计生指导站职工。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阿日古娜、哈斯其劳诉巴雅尔、被保全人乌仁其木格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保全人乌仁其木格的住房公积金予以冻结。申请保全人以案外人古斯乐图名下的蒙K9U1**号小轿车提供保全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保全人乌仁其木格的住房公积金予以冻结;二、对案外人古斯乐图名下的蒙K9U1**号小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苏道格日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其勒 格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