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19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直支行与陈作应、陈昌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190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直支行。负责人梁宏刚,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晓华、胡灯桥,该行职员。代理权限为:代为起诉、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领取法律文书。被告陈作应。被告陈昌炳。被告袁琼菊,其他基本情况不详。被告孝感市天雁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作应,该公司经理。被告孝感市天井塑料包装厂。负责人陈作应,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直支行诉被告陈作应、陈昌炳、袁琼菊、孝感市天雁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孝感市天井塑料包装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直支行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直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直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直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冷炳勇人民陪审员 余厚润人民陪审员 高小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芸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