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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淅民商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龚斌与张林芳、河南翼升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斌,张林芳,河南翼升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淅民商初字第215号原告:龚斌,男,汉族,生于1986年11月12日,住淅川县。被告:张林芳,女,汉族,生于1988年5月11日,住淅川县。被告:河南翼升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39号6号楼13层1310号。法定代表人:冯洪波,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斌诉被告张林芳、河南翼升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斌于起诉同时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张林芳、河南翼升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价值25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已提供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龚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张林芳、河南翼升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价值25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葆兴审 判 员  闫 莉人民陪审员  陈建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