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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02民初9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贵港市承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雪娥、姜秀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港市承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雪娥,姜秀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02民初981号原告贵港市承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凤凰城B2幢1-101房。法定代表人李殷忠。委托代理人谢俊林,广西元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雪娥,女,成年,住贵港市港北区。被告姜秀绍,男,成年,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贵港市承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雪娥、姜秀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两被告已向其交清应付的各项费用,其诉讼目的已实现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港市承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雪娥、姜秀绍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2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63元,由原告贵港市承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朵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