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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刑终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姚×兴玩忽职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兴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刑终71号原公诉机关佛冈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姚×兴,男,出生于广东省佛冈县,汉族,原任广东省佛冈县林业局××林业站站长。因本案于2015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刘志群、古美玲,分别为广东盈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佛冈县人民法院审理佛冈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姚×兴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清佛法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姚×兴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姚×兴担任佛冈县林业局××林业站站长期间,2013年6月至9月,明知刘×华、谭×波等人(两人已判刑)在没有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借砍伐佛冈县××镇围镇村委黑山冚(又名七斗竹,属于公益生态林)山场的病虫害树的名义,雇请工人盗伐该山场的其他林木销售牟利。刘×华等人无证盗伐林木长达三个月,被告人姚×兴仅采取口头制止及下发一次停止砍伐通知书。期间,被告人姚×兴接受刘×华的宴请。因没有采取有力的措施制止刘×华等人盗伐林木的行为,致使上述山场公益生态林遭受重大损失。经鉴定,刘×华盗伐面积304.74亩,盗伐林木总蓄积613.8163立方米、总出材量386.7043立方米,总株数5456株。其中松树蓄积168.6089立方米、出材量106.2236立方米,株数2382株;软阔类树木蓄积为445.2074立方米、出材量280.4807立方米,株数3074株。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质证、确认的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干部简历表及任职文件、关于黄×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关于印发《佛冈县林业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设置主要任务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谭×波、刘×华、蓝×应、何×、刘×洪、李×营、谭×强、邓×宜的证言,被告人姚×兴的供述和辩解,采伐林木技术鉴定书等证据证实。原判认为,被告人姚×兴身为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明知他人盗伐林木,没有采取有力的措施予以制止,严重不负责任,不正当履行职责,致使集体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姚×兴认为林木被盗伐并不完全是其责任,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姚×兴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姚×兴是佛冈县林业局××镇林业站站长,对属××林业站管护的林区有检查监督职责,有制止盗伐滥伐行为的职责。刘×华没有采伐许可证而以砍伐病虫害枯死树木为名砍伐生树,作为负责人的姚×兴是知道的,虽然有安排林业站的工作人员巡查,但并没有按正常的工作程序制止、处理盗伐的行为,只是一次又一次作无效的口头制止,期间也只是发出一份停止砍伐林木通知书,再没有采取其他有效的手段制止盗伐行为,更在刘×华砍伐过程中,数次接受刘×华的宴请,从而放松对刘×华盗伐林木一事的检查监督。被告人姚×兴放松监督,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致黑山冚树木从7月18日第一次发现时被刘×华砍伐约10亩,到9月底最终被制止时的300多亩,盗伐林木总蓄积600多立方米。集体利益遭受这重大损失后果与被告人姚×兴放松监督,不认真正当履行职责,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被告人姚×兴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姚×兴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兴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经佛冈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评估,适用非监禁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姚×兴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上诉人姚×兴上诉提出:1.原判认定其事先明知刘×华等人盗伐林木销售牟利一事,证据不足。2.其发现刘×华等人的盗伐行为后,已多次向林业局领导及相关股站报告,八次到山场口头或书面制止刘×华的盗伐行为,已经尽了间接管理监督的责任。涉案病害林木处置的直接管理职责部门是县林业局森防站,不是××林业站,其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原判认定其只是口头制止及下发一次停止砍伐通知书,是认定事实不清。3.其参加了刘×华在场的四次吃饭,并不知道是刘×华出钱的。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其犯罪情节轻微,请改判免予刑事处罚。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一致。原审判决所依据的证据,经查,来源合法,并经庭审出示、经控辩双方辨认、质证,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情况,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对上诉人姚×兴提出发现刘×华的盗伐行为后,多次制止并向领导汇报,其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已经尽到了间接管理监督责任的意见。经查,关于印发《佛冈县林业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设置主要任务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证实,林业站有依法保护、管理森林资源;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的工作职责。姚×兴作为佛冈县林业局××林业站的站长,应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及时制止盗伐、滥伐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刘×华等人经佛冈县森林植物病虫害防治检疫站同意到涉案山场砍伐疑似病虫害松树,并不会影响林业站应履行对辖区内森林资源依法保护、管理的职责和协助查处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的职责。姚×兴作为××林业站的站长,仍应该对林业站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履行保护、管理职责。本案证据证实,2013年7月18日,××林业站工作人员在巡护中发现刘×华等人有盗伐非病虫害枯死林木的行为,并把情况向姚×兴汇报。姚×兴明知刘×华盗伐林木面积约十亩,仅安排林业站的工作人员对刘×华进行口头制止。后××林业站工作人员在巡查中多次发现刘×华继续盗伐林木,姚×兴没有按工作程序对刘×华等人进行立案调查,没有扣押采伐工具,也没有及时向佛冈县林业局汇报,或移送佛冈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仍然只是进行口头制止,甚至在《停止砍伐林木通知书》发出后,发现刘×华等人仍未停止盗伐林木行为后,仍然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刘×华等人的违法行为。而且在刘×华等人盗伐林木期间,姚×兴多次接受刘×华的吃请。姚×兴明知刘×华等人盗伐林木,故意放松监督查处,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刘×华的违法行为,致使黑山冚山场被盗伐林木总蓄积达613.8163立方米,姚×兴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上诉人姚×兴提出其已经及时制止并向领导汇报,其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已尽到监督管理责任的辩解没有事实依据,不能成立。本院认为,上诉人姚×兴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知他人盗伐林木,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严重不负责任,不正当履行职责,致使集体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并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姚×兴提出的其已尽监督管理责任,犯罪情节轻微,请求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小燕代理审判员  罗立兵代理审判员  胡巧玲二о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邵其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