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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13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黄小燕与许祖勇、李悌额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燕,许祖勇,李悌额,陈庆中,陈定美,梁亦荣,郭碧霞,梁平建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1359号原告:黄小燕。委托代理人:黄万钞,苍南县国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许祖勇。被告:李悌额。第三人:陈庆中。第三人:陈定美。第三人:梁亦荣。第三人:郭碧霞。第三人:梁平建。在审理原告黄小燕诉被告许祖勇、李悌额及第三人陈庆中、陈定美、梁亦荣、郭碧霞、梁平建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小燕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小燕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小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黄小燕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叶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