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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02民初1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赵洋与赵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洋,赵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02民初1406号原告赵洋,男,1991年出生,汉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告赵帅,男,1992年出生,汉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洋诉被告赵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洋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赵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赵洋负担。审判员  李秀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 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