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3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3执15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85年6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执行人:刘某某,女,1987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在执行人张某某与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宿中民一终字第004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利平执行员 陈 军执行员 徐 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