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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3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3执15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85年6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执行人:刘某某,女,1987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在执行人张某某与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宿中民一终字第004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利平执行员  陈 军执行员  徐 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