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1民初2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陈和忠与陆战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和忠,陆战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1民初2175号原告陈和忠,男,1960年6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619600625203X,汉族,住启东市北新镇北新村9组198号。委托代理人姚必昌,启东市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陆战娣。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和忠诉被告陆战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和忠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和忠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和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 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贝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