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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忻中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菅军明、菅瑞明164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菅军明,菅瑞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忻中刑初字第73号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菅军明,男,1974年5月1日,汉族,小学毕业,系无无,地址:五台县;涉嫌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辩护人郭秀兰,律师。辩护人白俊杰,律师。被告人菅瑞明,男,1968年12月23日,汉族,小学毕业,系无无,地址:五台县;涉嫌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辩护人白俊杰,律师。辩护人郭秀兰、白俊杰、白俊杰×××人民检察院以(2015)忻中刑初字第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菅军明、菅瑞明犯164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者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诉讼)代理人×××,被告人菅军明、菅瑞明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郭秀兰、白俊杰、白俊杰,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人民检察院指控……(概述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的意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概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和有关证据)。被告人菅军明、菅瑞明辩称……(概述被告人对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予以供述、辩解、自行辩护的意见和有关证据)。辩护人郭秀兰、白俊杰、白俊杰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概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有关证据)。经审理查明,……(首先写明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既要写明经法庭查明的全部犯罪事实,又要写明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事实;其次写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及其来源;最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的事实、证据进行分析、认证)。本院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论证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是否成立,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的什么罪,应否追究刑事责任;论证被害人是否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被告人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应否负民事赔偿责任;应否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从重处罚。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应当有分析地表示是否予以采纳,并阐明理由)。依照……(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分四种情况:第一,定罪判刑并应当赔偿经济损失的,表述为:“一、被告人菅军明、菅瑞明犯164罪,……(写明主刑、附加刑)。(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二、被告人菅军明、菅瑞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写明受偿人的姓名、赔偿的金额和支付的日期)。”第二,定罪免刑并应当赔偿经济损失的,表述为:“一、被告人菅军明、菅瑞明犯164罪,免予刑事处罚;二、被告人菅军明、菅瑞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写明受偿人的姓名、赔偿的金额和支付的日期)。”第三,宣告无罪但应当赔偿经济损失的,表述为:“一、被告人菅军明、菅瑞明无罪;二、被告人菅军明、菅瑞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写明受偿人的姓名、赔偿的金额和支付的日期)。”第四,宣告无罪且不赔偿经济损失的,表述为:“一、被告人菅军明、菅瑞明无罪;二、被告人菅军明、菅瑞明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审判长  杜国年审判员  张利春审判员  孟 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志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