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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5民特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朱礼林与刘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礼林,刘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特781号原告:朱礼林,女,1994年9月10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刘兵,男,1984年6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朱礼林诉被告刘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朱礼林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刘��未按时参加调解,朱礼林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礼林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礼林撤回诉前调解申请。代理审判员 韩 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艳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