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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81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佟淑珍与宋桂芝、隋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佟淑珍,宋桂芝,隋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81执125号申请执行人佟淑珍。被执行人宋桂芝。被执行人隋力。申请执行人佟淑珍与被执行人宋桂芝、隋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按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洮市民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志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