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81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佟淑珍与宋桂芝、隋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佟淑珍,宋桂芝,隋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81执125号申请执行人佟淑珍。被执行人宋桂芝。被执行人隋力。申请执行人佟淑珍与被执行人宋桂芝、隋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按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洮市民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志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