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民终10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何润垣与王建文、福建省环球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润垣,王建文,福建省环球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民终10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润垣,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5013。委托代理人谭力峰,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慧蔚,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建文,男,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环球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磁灶镇天工陶瓷城25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350582100180111。法定代表人王建文。上诉人何润垣因与被上诉人王建文、福建省环球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环球贸易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5)佛城法南民初字第8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6日,王建文、环球贸易公司向何润垣出具借条一张,主要内容为:今借到何润垣现金人民币180万元,此款于2015年12月31日前归还;如逾期不归还,借款人愿意每月支付借款总额3%的利息,并赔偿出借人的律师费等费用。王建文在上述借条上的借款人后面签名和捺印,环球贸易公司在上述借条上的借款人后面盖章。2015年5月31日,何润垣向王建文交付农村信用合作社支票一张(存根号码:40204430/35239736,收款人:王建文,金额:180万元,用途:借款)。王建文在上述借条和支票存根上签名确认收到上述支票。2015年9月20日,何润垣(甲方)与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乙方)签订民事诉讼代理协议,约定乙方同意甲方委托,并指派谭力峰等律师作为甲方与王建文、环球贸易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的一、二审诉讼代理人,甲方于2015年11月10日前向乙方支付代理费69000元。何润垣于2015年9月22日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王建文、环球贸易公司依法偿还180万元欠款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清偿全部款项时止);2.判令王建文、环球贸易公司依法支付律师费69000元;3.判令王建文、环球贸易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王建文、环球贸易公司向何润垣出具借条约定涉案借款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为2015年12月31日,何润垣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提起诉讼,要求王建文、环球贸易公司还本付息。何润垣对此解释为此前王建文的电话不通,去环球贸易公司也找不到,王建文失踪了;王建文没有归还2015年6月30日到期的另一笔借款100万元,何润垣向其催讨时,其明确表示不仅这100万元无法偿还,那180万元也不可能偿还。首先,何润垣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所述。其次,即使何润垣所述属实,王建文无力偿还或不想偿还涉案借款,但涉案借款的借款人有两个,分别为王建文、环球贸易公司,何润垣在开庭时自认环球贸易公司至今仍在经营,由于没有证据证明环球贸易公司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为逃避债务而转移财产或抽逃资金、丧失商业信誉等,或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何润垣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予以驳回。虽然环球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王建文,但在法律意义上,两者同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两者不能等同。何润垣可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后再行向王建文、环球贸易公司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二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驳回何润垣的诉讼请求。原审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81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811元由何润垣负担。上诉人何润垣上诉提出:一、何润垣与王建文另一笔100万元欠款在2015年6月30日到期,何润垣向王建文催讨该欠款时,王建文拒不付款,并向何润垣明示,不仅该100万元无法偿还,涉案的180万元欠款也不可能偿还。王建文欠何润垣100万元的事实已经由原审法院作出(2015)佛城法南民初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予以确认。二、环球贸易公司经济状况已经严重恶化。据何润垣所知,环球贸易公司涉及多宗诉讼,已经丧失了商业信誉。环球贸易公司向何润垣明确表示到期无法还款,以行动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综上,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判决王建文、环球贸易公司连带向何润垣清偿借款18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王建文、环球贸易公司连带支付何润垣律师费69000元;4.由王建文、环球贸易公司承担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被上诉人王建文、环球贸易公司二审未作答辩。各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经审查,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民间借贷关系的形成有两个要素,一是双方当事人达成借贷的合意,二是款项的实际交付。本案中,何润垣提交了借条、支票存根证实其与王建文、环球贸易公司存在借款关系,二审期间,何润垣又补充提交了从银行调取的已承兑的支票复印件及账户明细查询,进一步证明王建文、环球贸易公司实际收取了涉案的借款。现王建文、环球贸易公司未按约定的时间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根据双方的约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和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的规定,王建文、环球贸易公司应承担向何润垣偿还借款本金、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和律师费的责任。因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间需支付利息,涉案的借款在二审诉讼期间期限才届满,故何润垣主张从本案起诉之日起计付利息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逾期付款的利息,何润垣请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对于未超过年利率24%部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何润垣请求的律师费69000元,是其为实现涉案债权而产生的费用支出,亦符合双方对逾期还款产生违约责任的约定,且该数额未超出广东省物价局及司法厅文件所确定的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何润垣上诉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无理部分,本院予以驳回。本案因二审期间出现新情况而改判,原审判决不属于错误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5)佛城法南民初字第800号民事判决;二、王建文、福建省环球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何润垣支付借款本金180万元及利息(以180万元为本金,从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王建文、福建省环球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何润垣支付律师费69000元;四、驳回何润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王建文、福建省环球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81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811元,由何润垣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1622元(何润垣已预交),由王建文、福建省环球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王建文、福建省环球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应与上述欠款同时支付给何润垣,本院不另收退。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梁绮云代理审判员 唐铭焕代理审判员 袁秋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车 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