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9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张忠喜与柯玉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忠喜,柯玉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9执103号申请执行人张忠喜。被执行人柯玉国。张忠喜与柯玉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张忠喜依据本院的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白河民初字第008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柯玉国给付执行款265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张忠喜与柯玉国于2016年4月14日达成内容为:柯玉国于2016年6月30日(农历)前给付张忠喜执行款6500元,于2016年12月30日(农历)前给付20000元的执行和解协议,张忠喜于同日以达成执行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当事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合理处理,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929执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治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 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