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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9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张忠喜与柯玉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忠喜,柯玉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9执103号申请执行人张忠喜。被执行人柯玉国。张忠喜与柯玉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张忠喜依据本院的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白河民初字第008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柯玉国给付执行款265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张忠喜与柯玉国于2016年4月14日达成内容为:柯玉国于2016年6月30日(农历)前给付张忠喜执行款6500元,于2016年12月30日(农历)前给付20000元的执行和解协议,张忠喜于同日以达成执行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当事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合理处理,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929执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治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 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