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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高民一(民)申字第2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蝶漫(上海)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瑞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蝶漫(上海)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瑞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高民一(民)申字第214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蝶漫(上海)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乃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雷,上海市天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飞,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瑞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海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进盛,上海国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蝶漫(上海)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蝶漫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瑞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涛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本案现已审查终结。蝶漫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系争房屋可以开办酒店依据不足,被申请人存在根本违约,再审申请人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再审申请人已经于2013年9月搬离系争房屋,不产生物业管理费。原审未判决被申请人退还押金不当。被申请人瑞涛公司辩称:系争房屋可以开办酒店,被申请人不存在违约行为。瑞涛公司不认可蝶漫公司于2013年9月搬离的事实。根据合同约定,单方违约押金不退。经审查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安消防支队已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请受理凭证》及《关于同意蝶漫(上海)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蝶漫生活酒店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意见》,再审申请人蝶漫公司主张涉讼房屋不能开办酒店依据不足。再审申请人蝶漫公司不享有法定或约定的解约权。本案再审申请人蝶漫公司提前退租,根据合同约定,房屋押金不退。本案物业管理费的负担也无不妥之处。综上,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蝶漫(上海)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史伟东审 判 员  熊雯毅代理审判员  许晓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