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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7101行初9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冼世伦与广州市增城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冼世伦,广州市增城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7101行初902号原告:冼世伦,男,1961年9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小芹,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增城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光明西路108号。法定代表人:张华义,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文玲,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江岚,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府前路38号。法定代表人:李永强,职务镇长。委托代理人:骆卫花,该府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冼世伦诉被告广州市增城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人民政府征收行为一案,原告以因其起诉的诉讼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冼世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冼世伦负担。审 判 长  黄海丹人民陪审员  卫瑞湘人民陪审员  廖文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舒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