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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20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王琴、吴笑、吴雪、郭欣瑞、杨翠英与吕怀虎、路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琴,吴笑,吴雪,郭欣瑞,杨翠英,吕怀虎,路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2093号原告王琴,女,1978年5月10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原告吴笑,女,1999年1月2日出生,回族,学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法定代理人王琴,女,1978年5月10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系原告吴笑的母亲。原告吴雪,女,2003年1月1日出生,回族,学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法定代理人王琴,女,1978年5月10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系原告吴雪的母亲。原告郭欣瑞,女,2010年2月14日出生,回族,学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法定代理人王琴,女,1978年5月10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系原告郭欣瑞的母亲。原告杨翠英,女,1949年4月7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上述委托代理人张蕴华、杨飞,宁夏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怀虎,男,197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同心县,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被告路立,男,198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琴、吴笑、吴雪、郭欣瑞、杨翠英与被告吕怀虎、路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撤诉理由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琴、吴笑、吴雪、郭欣瑞、杨翠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6元,减半收取2303元,保全费820元,由原告王琴、吴笑、吴雪、郭欣瑞、杨翠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晓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