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7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舒婷、葛建德与傅忠宝、赵霞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婷,葛建德,傅忠宝,赵霞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商初字第7326号原告:舒婷。原告:葛建德。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XX友。被告:傅忠宝。被告:赵霞光。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天天、申屠巧玲。原告舒婷、葛建德与被告傅忠宝、赵霞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95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从每笔借款的欠付利息之日起按月利息2%暂算至2015年12月1日止的利息损失为42.9万元,实际已付利息期间已减除;自2015年12月1日起按月利息2%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两被告承担原告因主张债权而支付的代理费1万元;3、由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韦海华独任审理,于2016年3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舒婷、葛建德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XX友、被告傅忠宝、赵霞光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申屠巧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两被告设立了镇江润之星商贸有限公司,因投资开发位于江苏省镇江市中山东路51号招商市场需要,先后于2013年11月2日、11月5日、11月6日向两原告借款85万元、50万元、60万元,每次出具借条一份,借条均约定: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利息按三个月结算。如借款人未还本付息引起诉讼的,由东阳市人民法院管辖,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律师费等)由借款人承担。借款当日,原告舒婷通过银行汇款方式分别将借款85万元、50万元、60万元交付给被告傅忠宝。借款后,两被告按月利率3%支付给原告至2015年1月31日止的上述借款利息。后两被告未付息还本,原告催讨无着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傅忠宝、赵霞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舒婷、葛建德借款195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自2015年2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上述借款本息归还之日止),并支付代理费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0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800元,由被告傅忠宝、赵霞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韦海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叶飘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