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民初468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佛山市永冠化工材料有限公司与中山市东凤镇晖彩印花厂、陈德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永冠化工材料有限公司,中山市东凤镇晖彩印花厂,陈德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4684号之二原告:佛山市永冠化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张荣,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正国,广东至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东凤镇晖彩印花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刘日辉星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86386640D。股东:陈德霖。被告:陈德霖,成年,住广东省中山市(刘日辉星棚)。本院于2016年4月1日受理原告佛山市永冠化工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东凤镇晖彩印花厂、陈德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6年4月26日,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原告申请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17.0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晓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