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执字第00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志杰与被执行人孔向东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志杰,孔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字第00499号申请执行人郭志杰,男,1969年12月29日生,汉族,工人,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新华大街****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2107191969********。被执行人孔向东,男,1968年10月30日生,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化工街八区****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2107191968********。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志杰与被执行人孔向东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对被执行人的房屋已冻结,本案执行标的1万余元,该房屋面积117平方米,暂时无法处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连民一初字第0042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世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