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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5民初8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何余信与黄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余信,黄春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825民初836号原告:何余信。被告:黄春生。原告何余信与被告黄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欠款5000元及利息;二、判令被告支付已归还本金部分的利息4800元;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吴志源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黄春生于2013年3月31日向原告何余信借款人民币20000元,承诺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于2014年5月30日归还,并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于借款后2年归还了借款15000元,余款5000元及利息,被告至今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春生归还原告何余信借款人民币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3月3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黄春生支付原告何余信已归还本金的利息4800元。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5元,由被告黄春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吴志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小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