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鼎民初字第39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赵玉龙与何秀金、陈明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龙,何秀金,陈明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鼎民初字第3992号原告赵玉龙,男,196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鼎市,现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何秀金,女,196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陈明旺,男,196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玉龙诉被告何秀金、陈明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玉龙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协议还款为由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玉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褚培淳审 判 员 彭莉莉人民陪审员 陈桂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卢友毅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