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202民初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张雷雷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雷雷,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02民初285号原告张雷雷,男,1982年7月20日生.委托代理人郭江峰,陕西频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七一路91号。负责人郗志民,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永强,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宇,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雷雷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卞金萍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原告张雷雷依据富平县健煌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以其系车辆实际所有人身份进行诉讼,不符合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其作为原告主张权利也无法律依据,不是本案适格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雷雷对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25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员 卞金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