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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24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荣某甲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124刑初15号公诉机关井研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荣某甲,男,1947年2月27日出生于四川省井研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6年3月17日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被井研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井研县人民检察院以井检公诉刑诉(2016)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荣某甲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井研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荣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被告人荣某甲在其女婿余某某拆除自家房屋时发现一支火药枪,遂将该枪拿回自己位于井研县高滩乡的家中存放。并于2014年以10元钱的价格将该火药枪卖给了村民荣某乙(已判刑)。2015年8月22日接群众举报,民警在荣某乙家中查获该枪。经鉴定,该枪支是自制火药枪,以火药为动力,具有致伤力。2015年9月7日被告人荣某甲主动到井研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荣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井研县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井研县公安局情况说明、井研县公安局搜查笔录、搜查照片、现场图、扣押清单,乐山市公安局鉴定文书,辨认笔录,井研县司法局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另案被告人荣某乙的供述;证人余某某、荣某丙、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荣某甲户籍证明及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荣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非法买卖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荣某甲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对被告人荣某甲判处缓刑,无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亦无重大不良影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荣某甲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对违法所得人民币十元依法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况 燕代理审判员  范冬梅人民陪审员  吴相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雷 谣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