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执恢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南春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俞春莲之间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南春律师事务所,俞春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恢94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南春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南春,主任。被执行人俞春莲,女,1956年2月5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建工街延盛委三十三组。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延民初字第73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2014年2月21日,本院作出(2014)延执查字第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俞春莲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龙市支行的工资账户(帐户号:602496006202420709)。2014年8月27日,本院作出(2014)延执字第990-1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俞春莲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龙市支行工资账户(帐户号:602496006202420709)中的15000元,扣划至本院执行账户,并于2014年9月2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015年1月23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存款10500元至本院账户,2015年2月5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015年7月24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存款14400元,2015年9月8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10665元(另案提取)。2016年3月2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存款165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亦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俞春莲纳入失信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延民初字第7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