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5执8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04
案件名称
栾军与王冬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栾军,王冬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5执867号申请执行人栾军,男,195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奈曼旗。被执行人王冬兴,奈曼旗大镇信用社职员。申请执行人栾军与被执行人王冬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奈曼旗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5)奈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冬兴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栾军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王冬兴偿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331.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冬兴妻子涂彦华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孔德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倪国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