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城执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刘丙军与莱芜市天钰商贸有限公司、张爱芹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丙军,莱芜市天钰商贸有限公司,张爱芹,纪荣安,尚玉霞,杜军,孟环,徐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城执字第691号申请执行人:刘丙军。被执行人:莱芜市天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法定代表人:张爱芹,总经理。被执行人:张爱芹。被执行人:纪荣安。被执行人:尚玉霞。被执行人:杜军。被执行人:孟环。被执行人:徐军。上列当事人追偿权纠纷一案,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莱城商初字第13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总标的为599114.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保全费3500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查封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陶洪庆执行员 刘文业执行员 吴加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段树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