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民初1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钟霖峰与钟卫虎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甲,钟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702民初1155号原告钟某甲,男,汉族,2010年7月11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法定代理人李某某,女,汉族,1987年3月2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委托代理人孙好忠,系甘州区西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钟某乙,男,汉族,1986年9月16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原告钟某甲与被告钟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方建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某甲法定代理人李某某、委托代理人孙好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钟某乙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钟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系父子关系。原告母亲李某某与原告父亲钟某乙于2009年9月7日依法登记结婚。2010年7月11日生育原告,取名钟某甲。因原告母亲李某某与被告钟某乙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尚未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13年1月8日,原告母亲李某某与被告钟某乙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其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钟某甲由女方李某某抚养,抚养费及教育费由被告钟某乙承担(2016年1月1日,支付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7月11日抚养费18000元)。协议生效后,原告母亲李某某按协议约定的事项履行了抚养义务,而被告却不履行给付抚养费义务,尚欠抚养费18000元未给付,期间原告母亲李某某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总以种种理由推拖拒付。现原告依法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钟某乙支付原告抚养费18000元。被告钟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7日,被告钟某乙与原告母亲李某某依法登记结婚。2010年7月11日生育原告,取名钟某甲。后被告钟某乙与原告母亲李某某因感情不和,于2013年1月8日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一份,约定:“……婚生子钟某甲由女方(即原告母亲李某某)抚养,男方(即被告钟某乙)支付抚养费每年5000元,支付方式为:本协议签订时(2013年1月8日),被告钟某乙一次性支付四年(2013年1月1日-2016年12月30日)的抚养费20000元;2014年1月1日一次性支付四年(2017年1月1日-2020年12月30日)的抚养费20000元;2015年1月1日一次性支付四年(2021年1月1日-2024年12月30日)的抚养费20000元;2016年1月1日一次性支付三年七个月零十一天(2025年1月1日-2028年7月11日)的抚养费18000元。”该协议签订后,被告钟某乙与原告母亲李某某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原告母亲李某某履行了抚养原告的义务,被告钟某乙支付了三笔共计60000元的抚养费,尚欠18000元(2025年1月1日-2028年7月11日)抚养费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后,被告借故推诿拒付,原告遂提起诉讼。上述事实,由原告法定代理人及委托代理人的陈述、提交的离婚协议书一份,离婚证复印件一份、户口本复印件一份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与原告母亲李某某因离婚达成的《离婚协议书》关于支付抚养费的约定是双方当时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应遵照执行。被告钟某乙自2016年1月1日起拒付原告抚养费18000元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自2025年1月1日-2028年7月11日的抚养费18000元的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钟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答辩,应视为其对法律赋予庭审中应享有的相关权利的放弃,依法应由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钟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钟某甲抚养费18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钟某乙负担,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直接给付原告,本案收取原告的案件受理费不再退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建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子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