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02民初8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原告马英与被告延安友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禹云高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英,延安友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禹云高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02民初847号原告马英,男,1978年6月5日,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姚店镇子房沟村**号。被告延安友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柳林镇七里铺燕沟。法定代表人候瑞,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禹云高,男,1972年8月8日出生,初中文化,个体户,湖南省人,现被羁押于延安市宝塔区看守所。原告马英诉被告延安友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禹云高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原告提供被告禹云高的的信息不明确,现住找不到被告找不到被告禹云高,致使诉讼材料无法送达,无法查明案件事实,且被告禹云高为本案属必须到庭的当事人。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300元,原告已预交,实际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淮文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锦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