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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11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戴某、谢某犯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谢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111刑初2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戴某,江苏宏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臧宏洲,江苏坚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谢某,无业。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取保候审。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润检诉刑诉〔2016〕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某、谢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某及其辩护人臧宏洲、被告人谢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戴某因怀疑其前妻张某甲与被害人赵某关系暧昧,为泄愤,主动寻找被害人赵某的债权人魏海正、商则文,征得二人同意,由戴某向赵某讨要赵所欠二人的债务,共21万元。2015年5月3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戴某纠约被告人谢某、被告人谢某通过他人再纠约王某乙、王某甲、姜某、“小雨”等人(均另案处理)到本市润州区华都名城小区被害人赵某家中,强行将赵某带至本市竹隐山庄,限制其人身自由,讨要债务。期间,被告人戴某、谢某对赵某实施殴打,致其眼部、脸部受伤。当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戴某等人又将被害人赵某押至本市京口区东方花苑找到赵某的女朋友张某甲,迫使赵某及张某甲同意,将登记在张某甲名下的一辆福特翼虎汽车交给戴某作为债务抵押,后戴某等人将赵某、张某甲带至本市华都名城,将该车取走。下午4时许,被告人戴某、谢某等人恢复赵某的人身自由。经法医鉴定,赵某左侧眼眶内壁单纯性骨折,其损伤构成轻微伤。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戴某、谢某的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其中戴某为主犯,谢某为从犯,建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戴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未作辩解。辩护人臧宏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认为本案系婚姻家庭纠纷引起,被告人戴某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好,主观恶性不大,且与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谢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戴某因怀疑其前妻张某甲在婚内与被害人赵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为泄愤,主动寻找并征得被害人赵某的债权人同意,由被告人戴某向赵某讨要债务。2015年5月2日,被告人戴某联系被告人谢某,让被告人谢某以要债名义找人帮忙。2015年5月3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戴某、谢某及谢某纠约的王某乙、王某甲、姜某、“小雨”(均另行处理)等人,一同赶赴被害人赵某所在的本市润州区华都名城小区,后将赵某强行带至本市南山附近竹隐山庄酒店的一间办公室,对赵某进行看押,期间被告人戴某、谢某对赵某实施殴打,至其眼部、脸部受伤。当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戴某、谢某等人又强行将被害人赵某带往本市京口区东方花苑小区及润州区华都名城小区讨要债务。当日下午2时40分许,戴某、谢某恢复被害人赵某人身自由,被害人赵某遂向公安机关报警。经鉴定,被害人赵某眼部伤情构成轻微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当事人申请,在本院的主持下,被告人戴某、谢某与被害人赵某自愿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赵某明确请求免予对两被告人的刑事处罚。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委托书证实,2015年4月30日,商则文委托被告人戴某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向赵某追讨债务。2.刑事和解协议证实,2016年3月18日,被告人戴某、谢某与被害人赵某自愿达成刑事和解,并即时履行完毕,被害人赵某请求本院对被告人戴某、谢某免予刑事处罚。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戴某、谢某均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二)证人证言1.证人朱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份的一天,谢某让其帮忙找人去要债,后其在东方花苑和华都名城小区看到谢某等人帮一个姓戴的要债,欠钱的人姓赵,姓赵的左边眼睛肿得挺大。2.证人王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5月3日上午,谢某让其与“小雨”、姜某、果果等人帮戴某去华都名城小区找赵某要债,戴某指挥他们将赵某带至南山竹隐山庄酒店的办公室,并打骂了赵某。后又在戴某的带领下,他们将赵某带到东方花苑及华都名城小区继续要债。3.证人王某乙(绰号果果)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5月初的一天早上,谢某领着其与王某甲、小峰、小雨等人到华都名城小区帮戴某要债,他们一起将欠钱的人带到南山竹隐山庄酒店一个办公室。在办公室里,戴某、谢某与欠债的人吵了起来,其还听到啪的一声,欠债的人就捂着脸坐在沙发上。后其跟着在虎踞桥附近一个小区及华都名城小区继续要债。4.证人姜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5月3日早上,其与王某甲、果果等人到华都名城帮戴某找赵某要债。其与王某甲、果果等人将赵某从家中带下楼,戴某就将他们带到了南山那边一个办公室,后其发现赵某的鼻子被打破,眼睛肿了。再后来戴某打了赵某一个耳光,就带着他们及赵某一起到了东方花苑、华都名城继续要债。5.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5月3日12时30分许,其前夫戴某带着赵某来到其居住的东方花苑小区要债,并让其与赵某商量如何还钱,这时其看见赵某的左眼肿得很历害,后戴某带着他们去了华都名城小区。6.证人严某、贾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3日中午,在碧榆园旁边一个农庄办公室找赵某要债时,赵某鼻子上、眼皮上有血迹,眼睛肿了。7.证人王某丙、张某乙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3日下午,在赵某租的房子里看到赵某左边脸肿着。(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5月3日上午9时许,四个男子将其从华都名城美景苑68幢402室住处带至楼下,后被拉上车带到碧榆园旁边一个办公室里,戴某先打了其十几个耳光,并让其承认其与戴某前妻在婚内有不轨行为,其不承认,戴某便又对其实施殴打,句容人在其后脑勺打了两拳,这时其眼睛已经肿了。后戴某等人将其带到东方花苑和华都名城强迫其还钱。(四)被告人的供述1.被告人戴某的供述证实,其怀疑赵某与其前妻张某甲在婚内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其在调查中发现赵某身负债务,债权人里有其朋友,其就想与朋友一起用要钱的名义找赵某,同时向赵某核实与张某甲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商则文同意委托其向赵某要债后,2015年5月2日,其联系谢某,让他用要钱的名义找几个人撑撑场子。2015年5月3日上午8时许,其与谢某、明明、小峰及另外两个东北人一起去华都名城美锦苑找赵某要钱,将赵某从住处带下楼后,其又将赵某带到南山那边一个办公室,并打了赵某,谢某也打了赵某两下,后来看到赵某鼻子流血。当日中午12时许,其又将赵某带至东方花苑、华都名城继续要债。2.被告人谢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3月,戴某告诉其,赵某与张某甲在一起,搞得戴某与张某甲离婚,戴某对此十分气愤,声称要找赵某的麻烦。同年4月,戴某告诉其,他找到赵某的债主商泽文,让商泽文委托他向赵某要钱。2015年5月2日晚,戴某打电话称找到赵某了,并让其找几个人第二天陪同到赵某家中要钱。其就联系一个叫小朱的朋友,让小朱在5月3日早上找三四个人。其于5月3日早上8时许与王某甲、王某乙等人见面后,让他们跟着其与戴某进了华都名城小区,后将赵某带至南山竹隐山庄酒店的办公室,戴某一边骂赵某,一边打了赵某几个耳光,并又狠狠打了赵某头部几下,其也拍打了几下。后戴某带着他们到张某甲家里及华都名城小区继续要债。(五)鉴定意见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镇公物鉴(伤)字[2015]14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赵某左侧眶内壁单纯性骨折的伤情,根据损伤形态,结合案情,分析认为系受钝性外力作用所致,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谢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殴打他人致轻微伤,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戴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谢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被告人戴某、谢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戴某、谢某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依法亦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所提对被告人戴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戴某、谢某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2〕21号《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戴某犯非法拘禁罪,免予刑事处罚。二、被告人谢某犯非法拘禁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章冬海人民陪审员  沈学士人民陪审员  施效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谭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