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81民初5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广汉市美亿家家居装饰城管理有限公司与徐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汉市美亿家家居装饰城管理有限公司,徐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81民初580号原告广汉市美亿家家居装饰城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经济开发区高雄路北段。法定代表人陈永峰。被告徐华,女,3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广汉市美亿家家居装饰城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汉市美亿家家居装饰城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汉市美亿家家居装饰城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吴秀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