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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1执9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巩义市恒铭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曹朝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巩义市恒铭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曹朝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1执936号申请执行人巩义市恒铭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法定代表人朱文卿,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曹朝会,男,197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巩民初字第362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曹朝会在银行的存款83063元或查封被执行人曹朝会相当于83063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曹朝会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喜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亚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