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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8民初9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8民初933号原告郑某某,女,汉族,贵州省绥阳县人,住绥阳县坪乐乡大垭村红光坝组4号。委托代理人邱平,湄潭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高台镇陶仪村三堡场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何德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晓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