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8民初9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8民初933号原告郑某某,女,汉族,贵州省绥阳县人,住绥阳县坪乐乡大垭村红光坝组4号。委托代理人邱平,湄潭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高台镇陶仪村三堡场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何德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晓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