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1民初4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肖×与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4184号原告肖×,女,1980年10月29日出生。被告徐×,男,1971年3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肖×诉被告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肖×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