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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4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肖×与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4184号原告肖×,女,1980年10月29日出生。被告徐×,男,1971年3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肖×诉被告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肖×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