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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3执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张冬、张旋、张依涵、田创娟四人申请执行泾阳县高庄镇大堡子村三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冬,张旋,田创娟,张依涵,泾阳县高庄镇大堡子村三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3执415号申请人张冬,男,汉族,村民。申请人张旋,男,汉族,村民。申请人田创娟,女,汉族,村民。申请人张依涵,女,汉族,村民。法定代理人张冬,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泾阳县高庄镇大堡子村三组。负责人王彩利,系该组组长。张冬、张旋、张依涵、田创娟四人申请执行泾阳县高庄镇大堡子村三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423民初13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泾阳县高庄镇大堡子村三组的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鉴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423民初13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永涛审判员  赵卫斌审判员  吕永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