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426民初6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焦某与毕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毕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670号原告焦某。委托代理人王海燕(特别授权),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毕某。委托代理人朱超华(一般代理),夏邑县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与被告毕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孟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徐静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