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02民初8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02民初807号原告刘某某,男。被告周某某,女。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以双方已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巧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