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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4执保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周石年、吴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石年,吴波,杨军,何昌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执保201号申请人周石年,男,195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申请人吴波,男,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申请人杨军,男,197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申请人何昌秀,女,197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周石年与被申请人吴波、杨军、何昌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周石年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杨军、何昌秀所有的价值15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周石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军、何昌秀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 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明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