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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05民初6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孙某与张家口宣化建投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张家口宣化建投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5民初619号原告孙某。被告张家口宣化建投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中山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蔡书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张家口宣化建投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范瑞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殷晓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