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焉垦执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李民与李俊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民,李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焉垦执字第96号申请执行人李民,男,44岁。被执行人李俊杰,男,52岁。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焉垦民初字第002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李俊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俊杰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案件款295211元,并负担执行费432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李民为被执行人李俊杰在第二师二二三团承包的工程供应门窗,而二二三团应付给李俊杰的工程款因尚未进行工程结算至今未付,故被执行人李俊杰无力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民门窗款。经双方协商,李民自愿撤回本案执行,并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2015)焉垦民初字第0024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涛审判员 祝焕生审判员 刘春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