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樱雪有限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中山市樱雪有限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2民初135号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震、李宝刚,均系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樱雪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李荣坤,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叠、黄家荣,分别、实习律师。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刘运利,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超、郭凌云。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昱特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樱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樱雪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梦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廖辉龙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富昱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宝刚,被告樱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微梦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富昱特公司诉称:被告樱雪公司在其发布的“樱雪集团”微博http://weibo.com/1882401844中使用了原告Imagemore品牌的图片1张(编号:19563057、内容:休闲)。另外,被告樱雪公司还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财产权的其他图片12张(对该12张图片原告富昱特公司将另案起诉主张权利)。原告富昱特公司是上述图片的合法著作财产权人,被告樱雪公司在没有得到原告富昱特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基于商业目的擅自使用,侵害了原告富昱特公司享有的著作财产权。原告富昱特公司曾就被告樱雪公司的侵权行为多次联系被告樱雪公司,但被告樱雪公司对此事实多番推诿。为维护原告富昱特公司的合法权益,现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樱雪公司向原告富昱特公司支付图片赔偿金及维权费用共计10000元;2、被告樱雪公司、微梦公司删除并停止使用侵权图片;3、由被告樱雪公司、微梦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富昱特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台湾地区公(认)证书核对证明及授权委托书;2.(2015)宁钟证经内字第3306号公证书;3.(2015)宁钟证经内字第2428号公证书;4.(2011)宁钟证经内字第3799号公证书;5.民事委托代理合同;6.公证处发票,号码为03734082。被告樱雪公司辩称:樱雪公司不构成侵权,原告的权利来源证据不充分,没有证据证实原告拥有图片著作权,即使樱雪公司构成侵权,情节轻微,且在收到起诉状后立刻删除图片,另外,原告诉求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被告樱雪公司对其辩解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微梦公司辩称,1.微梦公司在微博网站经营过程中并不存在对原告的侵权故意或者过失,在本案中无主观过错,不符合侵权行为的主观要件,不构成侵权;2.对涉案微博图片,原告未事先通知微梦公司并举证要求删除,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微梦公司因此而免责;3.涉案图片已不存在。综上,微梦公司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微梦公司对其辩解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交微博页面截图1份。经审理查明:富昱特公司成立于2006年11月14日,经营范围为图像制作(不含广告),媒体资产管理软件及图像处理软件的开发、设计和制作,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樱雪公司成立于1998年8月11日,住所地为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建业路59号,注册资本25236172元,经营范围包括:生产、制造、销售、进出口:燃气及电热水器、电风扇、果蔬消毒器等。2010年11月15日,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IMAGEMORECo.Ltd,以下简称富尔特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富昱特公司就其展示于www.imagemore.com.tw等公司互联网网站上享有著作权的所有图片(包括数字图片、实物图片以及数字化处理的实物图片)、影像素材、影音素材等作品行使相应权利,具体包括:授权富昱特公司在大陆展示、销售和许可委托第三方使用委托人享有著作权的所有图片、影像素材、影音素材等作品的权利。对于委托人享有著作权的所有作品,委托人均授权受托人在大陆可以以自身名义对任何第三方侵犯委托人著作权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且此授权涵盖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前及之后可能已经在大陆出现的侵犯委托人著作权的行为。上述授权法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制作/签署法律文件、谈判、诉讼(包括起诉/应诉/上诉、调查/提供证据、提出诉讼保全、和解/调解、签署/接收/转递有关文书、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撤诉、申请执行等)、向侵权方收取和解金/调解金/赔偿金等。授权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止。上述授权委托书经上海市公证协会和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公证处认证,并由上海市公证协会出具沪公协核字第0000914号台湾地区公(认)证书核对证明。2015年8月3日,富昱特公司向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在公证人员姜燕、唐琬瑶的监督下,富昱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庆伟进行了取证,并由该公证处出具(2015)宁钟证经内字第3306号公证书,该公证书反映:在www.imagemore.com.tw网站上登有编号为19563057的涉案图片一张,该图片内容为:一位女仕右手拿着杯子,盘腿坐着,微笑着看着笔记型计算机,该图片中间有IMAGEMORE字样,图片正下方载有“www.imagemore.com.”,图片之后有著作权声明,声明记载“本图片由富尔特公司授权发布并销售,富尔特公司授权对本图片或影视素材拥有相应的合法版权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富昱特公司有权办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授权使用许可,如果您侵犯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知识产权,富昱特公司有权依据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标准或最高达500000元的法定赔偿标准要求您赔偿富昱特公司的损失。富昱特公司称樱雪公司在官方微博中擅自采用了富昱特公司拥有著作财产权的涉案图片。2015年5月18日,富昱特公司向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在公证人员姜燕、唐琬瑶的监督下,富昱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庆伟进行了取证,并由该公证处出具(2015)宁钟证经内字第2428号公证书,该公证书反映:在360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weibo.com/1882401844/BxgNKpcNE,浏览相关页面,并依次截图。经查,在樱雪公司的上述微博地址页面显示有一幅内容为一位女仕右手拿着杯子,盘腿坐着,微笑着看着笔记型计算机的照片,该图片除消掉“IMAGEMORE”、“www.imagemore.com.”字样外,与富昱特公司拥有著作财产权的编号为19563057图片的对应内容完全一致。另查:富昱特公司提供与他人签订的图片订购合同三份,证实富昱特公司将其拥有著作财产权的编号为19820057的图片允许他人单次用图授权价格为5000元,将编号为A106077的图片允许他人单次用图授权价格为10000元,将编号为13502008的图片允许他人单次用图授权价格为5000元。富昱特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实因樱雪公司的侵权行为而导致富昱特公司遭受的损失数额以及樱雪公司的获利情况。富昱特公司为证实其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向本院提交了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但未提交律师费发票。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涉案图片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江办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证实,在富尔特公司www.imagemore.com.tw网站上登载了涉案图片,其涉案图片的品牌为Imagemore,图片中间有IMAGEMORE字样,图片正下方有www.imagemore.com字样。因此,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富尔特公司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富尔特公司于2010年11月15日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富昱特公司就富尔特公司展示于上述网站的图片以自己的名义维护著作权,且该授权委托书经过上海市公证协会以及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公证处认证,并由上海市公证协会出具沪公协核字第0000914号台湾地区公(认)证书核对证明,故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富昱特公司经合法授权取得涉案图片在大陆至2020年12月31日止的著作权相关权益。樱雪公司辩称原告没有证据证实原告拥有图片著作权,被告不构成侵权,即使构成侵权,情节轻微,在收到起诉状后立即删除图片。该新浪微博是樱雪公司的微博,涉案微博是樱雪公司所使用。富昱特公司对涉案图片依法享有著作权,并受著作权法保护。樱雪公司在其官方微博中使用的图片与富昱特公司所享有的著作财产权图片的内容、构图一致,为同一摄影作品。樱雪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涉案图片,并用于企业宣传,侵犯了富昱特公司依法享有的复制权和发行权,构成侵权,樱雪公司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应承担赔偿富昱特公司所受经济损失和维权费用的民事责任。微梦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其只是为用户提供平台,本身不对传输或者存储的信息进行主动编辑、组织或者修改,全部内容由用户自行提供,且涉案图片已经被删除,故微梦公司对樱雪公司的侵权不承担责任。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鉴于富昱特公司的实际经济损失以及樱雪公司的侵权获利均无法查清,本院将参考富昱特公司同类图片实际的市场价格以及涉案图片的创作难度、知名度以及被告的过错程度,酌定赔偿数额。综合考虑涉案图片在所刊登的页中所占比例较小,图片的创造性不高,且富昱特公司的本次取证涉及樱雪公司的共有13张图片,富昱特公司对其他12张图片亦会另案起诉。另,公证费及律师费属于诉讼中的合理开支,应当予以支持。综上,本院确定樱雪公司应当支付赔偿费用4000元(包含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微梦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放弃对本案的抗辩权,但不影响本院依法判决。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中山市樱雪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共计4000元;二、驳回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超出上述金额范围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中山市樱雪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作收退,被告中山市樱雪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给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廖辉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