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港执字第1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李玉宝与天津市佳威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宝,天津市佳威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港执字第1514号申请执行人李玉宝,男被执行人天津市佳威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莲荣,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玉宝与被执行人天津市佳威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除机器设备已被查封,其他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双方虽已达成执行和解,但由于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并另案起诉,本案需等待另案审理结果。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做出的(2015)滨港民初字第50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明江审 判 员 李国强代理审判员 顾孟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树金朱贻贞朱贻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