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执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通化北方石油钻采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濮阳市长鑫物资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化石油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朱长安、张敬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528号申请执行人通化石油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朱长安、张敬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通化石油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朱长安、张敬明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1月30日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东江西民初字第8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