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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21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天津市东元冷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天津滨城龙达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东元冷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天津滨城龙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1186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东元冷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中塘镇十九倾村。法定代表人苗家普,经理。被执行人天津滨城龙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城镇黄圈村。法定代表人梁风雨,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滨塘民初第2318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规定期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天津滨城龙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62839元(包括工程款214000元、受理费4507元、保全费1666元、执行费3202元、利息3946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相等价值财产扣留、提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小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