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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29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向新平与叶立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新平,叶立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29执102号申请执行人向新平,男,1963年1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住所为湖口县。被执行人叶立湖,男,汉族,1965年11月21日出生,江西省湖口县人,住湖口县。申请执行人向新平与被执行人叶立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款额30000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0元,剩余债权数额3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叶立湖相关财产线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叶立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新平于2016年4月14日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的申请于法并无不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口县人民法院(2016)赣0429执10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待上述终结情形消失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恢复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菊平审 判 员  王仁杰代理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锦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