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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6民初1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查智杰与张子喜、张春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查智杰,张子喜,张春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6民初1178号原告查智杰,男,197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子喜,男,1972年12月18日出生。被告张春生,男,197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翟昊,该公司负责人。原告查智杰与被告张子喜、张春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杳智杰以发生交通事故为由,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损失15000元,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状中起诉的仅有被告张子喜、张春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三被告,而该起诉状中诉讼请求第1项则要求依法判令四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及财产损失共计15000元,被告明显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查智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7.5元,本院决定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申建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顾春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