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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民初1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王忠小与赵国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小,赵国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1287号原告王忠小,男,汉族,1957年9月2日生,个体。被告赵国瑞,汉族,达旗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忠小诉被告赵国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我院于2016年4月6日向原告王忠小下达了补缴诉讼费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78元,由原告负担539元,退还原告539元。代理审判员  田皓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静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