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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4民初2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新疆亚中物流商务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广汇美居物流园与丁志霞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亚中物流商务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广汇美居物流园,丁志霞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2179号原告:新疆亚中物流商务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广汇美居物流园,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长沙路2号美居物流园○座。负责人:关峙,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丁志霞,女,汉族,1964年3月4日出生,个体户,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日光花园*号楼*单元***室。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亚中物流商务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广汇美居物流园与被告丁志霞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新疆亚中物流商务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广汇美居物流园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新疆亚中物流商务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广汇美居物流园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还原告25元,其余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赵金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苗 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