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5民初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长春市万龙物业有限公司诉孙艳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万龙物业有限公司,孙艳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5民初543号原告:长春市万龙物业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刘勇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鲁刚,该公司法务专员。被告:孙艳东,户籍住址吉林省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万龙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孙艳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万龙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孙艳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长春市万龙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亚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秀芳 来源:百度“”